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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办展会可由承办或执行单位代为申报,有多个承办、执行单位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五)展览期间未出现因安全事故、知识产权纠纷等不良事件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主办单位未被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六)申报项目名称为展会全称。 同一主(承)办单位在一年内举办多个名称、主题相同或相似展会的,选择其中一个展会提出申报。


受理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受理地点:厦门市外贸大厦A室。 (三)评审:市会展局于年第一季度组织专家评审,按照评审分值降序排列,拟定年度厦门市品牌展会个。 未入选品牌展会的,按照评审分值降序排列,评定潜力展会个。


申报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或接受任何赞助。


公示:市会展局将年度厦门市品牌展会和潜力展会名单向社会公示,为期天。


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市会展局提出,


由市会展局组织专家对异议项目开展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认定资格。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会展局认定为厦门市品牌展会或潜力展会,并颁发证书。 三、其他(一)经认定的厦门市品牌展会和潜力展会应加强本展会的品牌建设和内部管理,维护好本展会品牌形象。 对经认定为厦门市品牌展会和潜力展会的项目,参评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


或者以虚假材料申报的,取消其资格、支持并收回证书,市会展局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报。


本申报指南由市会展局负责解释。


申报条件(一)年度在本市举办的展览会(包括综合展览会、经济贸易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博览会和展销会,不包括书画摄影展、成就成果展、订货会等)


(二)定期举办过三届以上(往届举办地不限于厦门,从第四届开始方可申报)(三)展览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四)申报单位应为展会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书面委托的单位。


认定程序申报单位在下述时间申报,厦门市会议展览局(以下称市会展局)受理、组织评审,于年第一季度公示品牌展会名单。 (一)申报:申报单位在项目举办后,填报厦门市品牌展会自评表、总结报告,


提供佐证材料,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向市会展局申报。 (二)受理:市会展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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